A、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印發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的條件。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下列業務:一是憑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等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業務。包括核對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有關政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四、承接客戶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B、代理記賬的法律關系
代理記賬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委托人與代理人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確定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委托合同,委托人為單位或個人的代理記賬要求,受托人獲準在代理記賬中介機構設立。其雙方簽訂的代理記賬合同及條款內容一是要符合《合同法》關于代理合同的規定,二是財政部要制定《代理記賬暫行辦法》。管理”關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保證代理記賬業務的順利進行。